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重劃分配之土地,自分配確定之日起,在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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