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約得宣告廢止之。 宣告廢止應以書面之通知書送致於國際聯合會秘書長秘書長應通知聯合 會會員及第二十二條所舉之非會員國。宣告廢止於秘書長接通知之一年 後發生效力但此種效力僅以對於曾被通知宣告廢止之聯合會會員國或非 會員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