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國不應為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轄權的目的 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變其航向。 二、沿海國不得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 但涉及該船舶本身在通過沿海國水域的航行中或為該航行的目的而 承擔的義務或因而負擔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三、第二款不妨害沿海國按照其法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在領海 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的權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