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不應為對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轄權的目的
      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變其航向。
  二、沿海國不得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
      但涉及該船舶本身在通過沿海國水域的航行中或為該航行的目的而
      承擔的義務或因而負擔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三、第二款不妨害沿海國按照其法律為任何民事訴訟的目的而對在領海
      內停泊或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從事執行或加以逮捕的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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