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傷亡種類重核之案件,其一次卹金及
年撫金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輕者,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
    額,不予追繳,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發給
    年撫金。
二、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重者,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
    額,依現行基準補發,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
    ,發給年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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