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傷亡種類重核之案件,其一次卹金及 年撫金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輕者,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 額,不予追繳,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發給 年撫金。 二、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重者,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 額,依現行基準補發,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 ,發給年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