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採左列兩種方式: 一、郵寄。 二、派員領取。除應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指定領取支 票人員之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先行函告該管地區支付處。指定人 員領取支票時,應出示身份證件,憑領取支票憑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