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庫支票由各機關領回轉發者,得採左列兩種方式:
  一、郵寄。
  二、派員領取。除應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將指定領取支
      票人員之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碼,先行函告該管地區支付處。指定人
      員領取支票時,應出示身份證件,憑領取支票憑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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