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
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同批進口快遞貨物有前項情事,海關應合併計算其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
如又涉及申報不實而須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者,應以合併計算之
漏稅額或貨價為基準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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