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機關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前終止契約者,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為
之。但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因經營不善終止契約、依委託契約所定或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終止契
約者,應於學年度結束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提經審議會決議
後,由各該主管機關終止委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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