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退休者,其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經敘定之本(年功)
薪額為計算基準,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一次退休金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
    (年功)薪額加新臺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月退休金以最後在職
    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額為基數內涵,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
    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以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年功)薪
    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
,依下列規定計算基數內涵:
一、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給與:
    (一)一次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加新臺
          幣九百三十元為基數內涵。
    (二)月退休金:依附表一所列退休年度適用之平均薪額為基數內涵
          ;另十足發給新臺幣九百三十元。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給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薪額加一倍為
    基數內涵。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條例施行後
退休生效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給之退休金,仍按第一項所定
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計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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