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