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繼續服務滿半年者,給予休假三日;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
休假七日;滿二年者,第三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日;滿三年者,第四年
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五年者,第六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五日;
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
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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