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
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
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