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
得施放信號彈、煙火或其他爆發物。如發生失火或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
笛及警鐘,日間並應懸掛警報旗號,夜間燃放信號彈、焰火或閃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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