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擔任駕駛工作者,並應另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安全,嚴禁違規駕駛,如因違規肇事應自
行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對所駕駛之車輛應盡善良保管及使用之責任,並依規定確實紀錄填寫
各項報表。
三、經管理人員傳送派車申請單或電話通知調派後,應依指定時間將車輛
行駛至指定地點,不得推諉或遲延,接送人員如需乘原車返回或行程
尚未結束時,均應主動與乘載人員明確約定乘車時間及地點,不可自
行離去。
四、對調派行車之時間、地點或後續行程如有不明之處應立即洽詢管理人
員或乘載人員,不得藉機推諉或自行離去。
五、為確保行車安全,生活應規律化,嚴禁酗酒及賭博等行為。
六、公務車輛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隨時駛返總處之車場停放
,不得在外停留。
七、上班時間車輛不執行勤務時,駕駛應在休息室待命,不得擅自遠離。
駕駛人非因公務不得擅自駕車外出,亦不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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