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驗傷與採證費用及心理復健
費用。
二、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鼓勵醫療機構精進其採驗技術及品質,以有效採集保存被害人遭性
侵害之證物,積極協助被害人伸張司法正義,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
驗傷與採證費用之補助項目,以利實務工作推動。
三、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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