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物理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各款事項為限:
一、物理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物理治療所,不得為物理治療廣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