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同一民事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於刑事訴訟程
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其已繫屬法院者,訴訟終結。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
告訴乃論之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
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
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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