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及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考量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周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調整作業流程及修改 健保申報系統等,需預留因應時程,爰另定施行日期,並將現行條文第一 項及第二項併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