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漁會
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
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漁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
於六百二十元者,以六百二十元計。
漁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
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漁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
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