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漁會之選舉、罷免、開票完畢後,選舉票、罷免票應集中包封,並在封面
書明漁會名稱、屆次、種類、選舉票、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監票員
會同會議主席、指導員驗簽後,交由漁會妥為保管,俟下次改選完畢後焚
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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