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
  一、監視溫度、壓力等運轉動態。
  二、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
  三、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
  四、保持壓力表、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
  五、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以保持機能正常。
  六、保持冷卻裝置之機能正常。
  七、發現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配管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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