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除依相關
  法律移送司法單位調查外,應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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