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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處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除依相關 法律移送司法單位調查外,應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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