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書面紀錄之編製及保管,應依審計準則230號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修 正為審計準則 230號「查核書面紀錄」,爰配合修正,並酌修文字,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