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獎勵分為左列三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員工受前項一至三款之獎勵者,本公會得併發給獎金之獎勵,其發給標
  準為記嘉獎者發給底薪九分之一個月,記功者發給底薪三分之一個月,
  記大功者發給底薪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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