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法、
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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