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設
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
師,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
理資訊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員額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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