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已逾上訴期限未經上訴者,其原判決即為確定。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
  之原法庭聲請回復原狀。但遲誤上訴期間已逾四個月者,不得為回復原
  狀之聲請。
  前項聲請,經原法庭調查事實,認為有理由時,應為許可之裁定;如認
  為無理由時,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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