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上訴期限未經上訴者,其原判決即為確定。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 之原法庭聲請回復原狀。但遲誤上訴期間已逾四個月者,不得為回復原 狀之聲請。 前項聲請,經原法庭調查事實,認為有理由時,應為許可之裁定;如認 為無理由時,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