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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互助人申請各項互助補助時,各機關學校應依互助人所附有關資料,查 明其有無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七條之情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提出其他 有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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