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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縣規章應由法制單位依照規定分類。縣規章之訂定或修正,應由本府法 制單位於發布文稿時統一編號。 前項縣規章編號分為本府代字、類次號、個次號及修正次號四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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