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兌付之市庫支票,應由代理市庫銀行彙總妥予整理負責保管。 前項已兌付之市庫支票遺失或毀損時,應由代理市庫銀行設置已兌付市庫 支票遺失登記簿,將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金額及遺失或毀損情形詳予 登記,並報請財政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