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已兌付之市庫支票,應由代理市庫銀行彙總妥予整理負責保管。
前項已兌付之市庫支票遺失或毀損時,應由代理市庫銀行設置已兌付市庫
支票遺失登記簿,將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金額及遺失或毀損情形詳予
登記,並報請財政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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