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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非公用不動產經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應辦理管理機關(單位) 變更登記,由原管理機關(單位)移交撥用機關接管,並於完成變更登 記後一個月內,函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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