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及代理機關對於財產之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
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應抄錄副本或攝
製照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