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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各機關及代理機關對於財產之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重要契約及票據證 券之保管,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存,如有必要應抄錄副本或攝 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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