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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28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者,處申請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 未改善者,管理機關得連續處罰及限期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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