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共或公務需要使用其他機關管理之公用財產
  或需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雙方同意,並將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
  移轉使用。但機關經核准統一購置移撥原提需求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動產
  ,得由該機關自行覈實辦理。不動產部分,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前項必須使用之財產為事業機構經管者,應辦理計價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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