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共或公務需要使用其他機關管理之公用財產 或需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雙方同意,並將結果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 移轉使用。但機關經核准統一購置移撥原提需求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動產 ,得由該機關自行覈實辦理。不動產部分,並應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前項必須使用之財產為事業機構經管者,應辦理計價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