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單位處理消費者申訴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訴案件不屬本機關或單位主管業務者,應錄案後移送各該管轄機
      關。
  二、申訴案件屬本機關或單位業務者,應即函請企業經營者於文到之日
      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須瞭解其事實和經過者,得轉請企業經營
      者查復。
  三、企業經營者未予妥適處理而執行機關或單位如認申訴人有理由時,
      應擇期請企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說明案情,商議解決方法。
  四、經前二款方式仍未妥適處理者,執行機關或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函復
      申訴人及副知企業經營者與服務中心,並應將全案移送消費者保護
      官處理。
  執行機關或單位依前項處理每一過程,均應副知服務中心及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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