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竣工後於主管機關接管後三年內,路面有龜裂、下陷變形或破損等之情
  形,主管機關得會同申請人辦理檢測,經查明可歸責於申請人時,申請
  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改善期限內改善完成,屆期未改善得由主管機關代
  為辦理修復作業,並由管線機構負擔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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