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承造人於建築工程施工時應依施工計畫確實執行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場所周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施工安全標誌。
  二、六樓以上建築工程於地面層施工前,原為人行道者,應另設安全防
      護之臨時通道。
  三、有行道樹者應設置保護設施。
  四、使用道路時,應將路旁水溝以鐵板加蓋,隨時清理防止堵塞。
  五、於完成第二層頂板後一個月內,應即維持騎樓地之通暢,不得繼續
      堵塞。但設有第二款之臨時通道者不在此限。
  六、施工中不得將建築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或道路上。
  七、設置衛生及洗車設備。
  八、維護工地及其四周環境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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