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村(里)召開基層建設座談會,除為依第十六條規定召開者外,村(里
  )辦公處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座談會日期、時間、地點連同座談提綱報
  請鄉(鎮、市)公所備查,並於開會七日前?同開會通知單送與會人員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