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不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縣政府限期召集而
  不遵辦者,由副主席召集之。
  副主席亦不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縣政府限期召集後,仍不遵辦者,縣政
  府得代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其代理人不依規定召集會議時,依前項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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