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不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縣政府限期召集而 不遵辦者,由副主席召集之。 副主席亦不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縣政府限期召集後,仍不遵辦者,縣政 府得代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其代理人不依規定召集會議時,依前項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