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用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支用機 關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 終了有賸餘時,應於庫帳整理期限內由該支用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 同應繳回款繳還縣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