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作廢之縣市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縣市
  庫支票作廢登記簿。
  前項作廢支票得由財政局彙總列冊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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