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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作廢之縣市庫支票,應予打洞註銷,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縣市 庫支票作廢登記簿。 前項作廢支票得由財政局彙總列冊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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