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攜帶酒類及賭具入坑,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專人在坑口
  對入坑人員嚴格檢查,並隨時於坑內抽查。
  礦場作業人員在坑內休憩時不得躺臥或睡眠,如患疾病應即施以急救並
  送出坑外醫療。
  坑內不得吸煙及不得使用發火具之地點,應由礦場負責人通告礦場作業
  人員遵行,並於礦場安全守則內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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