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規程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之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
  ,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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