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 ,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如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 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另就具 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問題,縱使尚未出現見解歧異之裁判,最高行政 法院亦應於涉及該問題之首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之機會,以發揮 法律續造之功能,爰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