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本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
    ,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如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
    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另就具
    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問題,縱使尚未出現見解歧異之裁判,最高行政
    法院亦應於涉及該問題之首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之機會,以發揮
    法律續造之功能,爰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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