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
,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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