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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之二
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 申請登記。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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