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族語老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專職族語老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