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專職族語老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專職族語老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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