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 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一、本條新增。 二、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成員中對該受理提案事件之卷證最為熟悉 者,爰規定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 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時,因其對該事件之卷證更 為熟悉,故例外由其擔任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