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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之三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八第一項規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應行言詞辯論,爰配合新增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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