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之八第一項規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應行言詞辯論,爰配合新增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