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族語老師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 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專 職族語老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 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 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